靈性解放與科學管制──藥物歷史的前世今生

如今影響精神藥物受到科學、政治與法律的高度介入,但藥物在歷史上並不只是禍害與犯罪的代名詞,更有著宗教、藝術與社會文化的向度。
在撒哈拉沙漠距今至少 5500 年的洞穴壁畫,若推測屬實,此壁畫是人類使用迷幻藥物的最早紀錄。圖片來源:enpsilosophy.info

我們躺在為我們鋪好的墊子上,但沒有人有一絲的睡意,除了不允許食用蘑菇的小孩。我們還不曾如此清醒過,影像不斷湧現,無論睜眼或闔眼;它們從視野的中央浮出,一面趨近一面擴大,而速度完全在我們的掌握之中,時疾時徐。它們色彩鮮明,總是顯得如此和諧,由一些藝術型式開始,漸漸演變為宮殿與廣場、拱廊、花園……隨後我看到一頭神話裡的奇獸,身後拉著一輛皇家的馬車。接著我們屋子周圍的牆壁彷彿消失了,靈魂向上飛起,在半空中看見山頭的景致,緩緩越過斜坡的駱駝商隊,山脈一層高過一層,直抵天際……這是第一次,「狂喜」一詞有了真正的意義。

羅伯特.高登.華生(Ro­bert Gor­don Was­son)是一位富裕的銀行家,同時也是個業餘民族真菌學家,在一次前往山區的旅行中,意外開啟了對於真菌的濃厚興趣。1952 年,在讀了有關馬薩特克(Ma­za­tec)民族於神聖儀式中使用迷幻蘑菇的記載後,華生決定親自一探究竟。他數次前往墨西哥,並在 1957 年的《生活》(Life)雜誌上刊登旅途中的見聞,描述他和朋友們如何在當地巫醫瑪莉亞.莎賓娜(Ma­rí­a Sa­bi­na)的帶領下,參與了美洲原住民食用蘑菇的傳統儀式,標題名為「尋找神奇蘑菇」(Seek­ing the Ma­gic Mush­room),也正是今日「迷幻蘑菇」一詞的由來。1

事實上,這些迷幻蘑菇可能早已出現在許多原始部落的文化當中。在撒哈拉沙漠距今至少 5500 年的洞穴壁畫,發現了一幅人們手持蘑菇歡舞的場景,與一個頭似蜜蜂、手裡攢著大把蘑菇的人形,被認為可能是巫醫,以及人類先祖的用藥體驗。甚至有研究認為,世界各地的史前藝術都曾出現漩渦、迷宮般的形式,與人腦在使用迷幻藥物後所產生的視覺幻象相似,2乃是靈性解放的主觀紀錄,甚至是藝術與藥物最早的連結。

然而,正如這些藥物參與了人類多樣的生活樣貌,其爭議亦是難以平息:影響精神藥物的種類與功效為何?它們究竟是「藥品」還是「毒品」?

人類與影響精神藥物(psy­cho­ac­tive drugs)的關係,確實源遠流長:史前時代的南美洲即有嚼食古柯葉的考古證據,並出現在印加文明的宗教儀式中;古希臘德爾菲的女祭司,據信是吸入了神廟地下冒出的乙烯氣體,恍兮忽兮之際,得以承接天啟,口銜神諭;《一千零一夜》記載一位漁夫在吃了哈希什後,欣欣然以為自己是蘇丹,最後被受邀進入宮殿的故事;中醫則發現大麻葉具有迷亂心神的「毒性」,但大麻花與麻仁具有許多藥理功效;十字軍東征將鴉片帶回了歐洲,在當時被奉作靈藥,加入鴉片酊(lau­da­num)的酒精飲料更在維多利亞時期的英國蔚為風潮,被認為比一般的酒要「高級」;而今日的現代社會,更是由無數杯的咖啡因支撐起無數個忙碌的早晨。

然而,正如這些藥物參與了人類多樣的生活樣貌,其爭議亦是難以平息:影響精神藥物的種類與功效為何?它們究竟是「藥品」還是「毒品」?如今藥物已不只屬於宗教或藝術的靈性領域──現代的科學、政治與法律,都要求我們對其進行更加精細的評價。

藥有所歸

2002 年,美國聯邦政府控告一名男子涉嫌散布 1,4-丁二醇(1,4-bu­tane­di­ol)的藥物,其雖然未列入管制物質名單中,但可能為第一級管制物質 GHB(γ-hy­dro­xy­bu­ty­ric a­cid)的化學類似物(a­na­logue),指控其觸犯散布管制物質類似物罪。被告方則抗辯,1,4-丁二醇與 GHB 的化學官能基全然不同,並非類似物;但上訴法院則認為兩者只有「兩個原子」的差別,且專家證人指出 1,4-丁二醇在進入人體後,可經由酵素代謝為 GHB,因此認定其非法無誤。3

左圖為 1,4-丁二醇的化學結構式,其官能基為醇基(-OH);右圖則為 GHB,其則含有羥基(-COOH)。圖片來源:wi­ki­me­dia

這樣充斥科學名詞、看似有些離奇的案例,正說明了今日的藥物已經從過往入湯、入酒、入菸等原始使用,轉變為萃取、分離、純化的化學技術,被理解為各種不同的分子結構,更成為法庭上攻防的焦點

這樣充斥科學名詞、看似有些離奇的案例,正說明了今日的藥物已經從過往入湯、入酒、入菸等原始使用,轉變為萃取、分離、純化的化學技術,被理解為各種不同的分子結構,更成為法庭上攻防的焦點。的確,隨著科學的進步,以天然來源進行分類早已不足,經由人工修改化學結構的新興藥物亦不斷推陳出新;且正是如此高純度的精煉,容易在無形中過量使用,增加了致死與成癮的風險,使得藥物的分類管制成為各國政府的要務。

除了由化學結構著手外,通俗上,我們可針對其對於中樞神經系統所產生的效果來進行粗略的分類:所謂的興奮劑(sti­mu­lant),透過增加中樞神經活性,多具提振精神與愉悅情緒的功效,包含尼古丁、咖啡因、古柯鹼、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等;抑制劑(de­pres­sant)則有助於放鬆或鎮定,但在高劑量時可造成睡意、失調甚而昏迷,如酒精、巴比妥鹽、GHB 等;鎮痛劑(a­nal­ge­sic)則具有麻醉效果,但最主要可被運用於止痛,亦可產生快感,如嗎啡、海洛因、可待因等鴉片類藥物;至於致幻藥物(hal­lu­ci­no­gen; psy­che­de­lic),如 LSD、PCP(天使塵)、K他命等,則可改變感官知覺、意識狀態或產生幻覺、靈魂出竅,或是在色彩中聽見音樂、聽覺產生觸感等聯覺(syn­es­the­si­a)現象。4

這些藥物的作用機制,經常是因為其分子結構與腦部本身使用的神經傳遞物質(neu­ro­trans­mit­ter)或神經調節物質(neu­ro­mo­du­la­tor)類似,因此進入人體後可以影響腦部的神經活性,例如目前已知鴉片類藥物類似腦內啡,以及大麻素在腦中也有對應的內源性大麻素(en­do­can­na­bi­no­id);或是能夠阻斷神經細胞上的受體與分子回收(re­up­take),從而產生抑制或促進的效果。然而影響精神藥物的效應與相關的神經機制,依舊十分複雜:例如 LSD 的結構類似腦中的血清素,與血清素系統相關,但是其如何創造出高層次的幻覺,目前不甚明瞭。5

植物來源的大麻素,與人體製造的內源性大麻素,皆可作用在同樣的受體上,進而調節中樞神經的活性。圖片來源:Gu­il­ler­mo Ve­las­co, Cris­ti­na Sán­chez & Ma­nu­el Guz­mán (2012). To­wards the use of can­na­bi­no­ids as an­ti­tu­mour a­gents. Na­ture Re­views Can­cer, 12, 436-444

此外,各種藥物可能有多種效果,或是效果因劑量大小而異,且不同人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下,對於相同藥物也可產生不同反應:如大麻在低劑量時類似抑制劑,而在高劑量時也可能產生幻覺;尼古丁一般可提神,但對某些人而言,尤其是出現戒斷症狀的菸癮者,則明顯具有放鬆效果;而 LSD 除了正向的「昇華」體驗(即所謂的「good trip」),也可能反而造成恐慌或焦慮(即「bad trip」),但在使用前往往無法預知。

顧名思義,影響精神藥物可說是我們操縱意識狀態的某種手段,正如今日許多人在早晨得要來上一杯咖啡才算是真正「清醒」,或是在週末與三五好友以酒助興,忘煩解憂;若是如此,我們擁有決定自己意識的認知自由嗎?但是除去自由權利的討論之外,對於各國政府而言,影響精神藥物最令人擔憂的未必在於快感或幻象,而在於其成癮的可能性,以及在過量使用下所造成的不可逆損害,成為如今管制藥物的緣由。然而,這份「擔憂」是如何發展出來的呢?

藥物戰爭(War on Drugs)

煙飛漠漠繞千家,珠玉輝增蔗管華(臺地多甘蔗,以蔗管嵌金飾玉為鴉片煙槍;人皆寶貴);異客不知何物好,隔村遠聽賣風車(臺人呼鴉片煙槍為風車)。

寫於清末的《臺灣生熟番紀事》(1885),記載了當時臺灣民間使用鴉片「煙飛漠漠」的情景,在今日看來似乎匪夷所思。其實在距今 200 年前,世界各地使用藥物做為醫藥或娛樂用途,可說是十分普遍,甚至大多沒有嚴苛的管制。6

但在十八至十九世紀的中國,「毒品」的濫用行為開始被問題化:鴉片的吸食傳入中國後,隨著吸食者漸多、煙館四處林立,知識份子憂心社會生產力的下降,爭議開始浮上檯面。雍正年間首度立法處罰販賣鴉片,堪稱是近代最早的禁毒令;道光年間面對英國傾銷鴉片、白銀不斷外流的經濟危機,清朝當局終於下令全面禁絕鴉片,在貿易衝突的累積之下,引發了鴉片戰爭。7後續結果正如我們所知──對於鴉片或是英國的戰役,都以慘敗收場。

自此「煙毒」在中國被視為西方帝國主義的象徵,也是國力衰頹的「禍源」;隨後的國民政府對於反毒工作則是不遺餘力,在民國元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中,已率先將販賣與吸食鴉片等明文入罪。與此同時,遠東的毒品問題也逐漸「西方化」:二十世紀初期,投入美國西部鐵路工程的中國勞工,將吸食鴉片的習慣帶入美國(此時來自墨西哥的移民則帶來了大麻菸)。8隨著風氣在國內社會的擴大,再加上為打開外銷中國市場的需要,促使美國政府決定穿針引線,推動管制鴉片生產、運輸、交易的國際會議。

1911 年,中國、美國、英國、日本、德國等各國在海牙召開國際鴉片會議,隨後簽署《海牙鴉片公約》,9要求締約國在國內制定法律管制麻醉藥物,除了醫療用途外不得使用,是第一個國際反毒公約。然而,西方國家將頓失銷售鴉片而獲取的巨大經濟利益,再加上當時許多的市售成藥添加了鴉片類藥物成分,藥廠強力阻攔,公約於是遲遲難以落實。美國終究在 1914 年通過法案,但由於當時對成癮的認識不足,如此的管制似乎來得有點太急或太遲──原本已有依賴性的民眾,突然被切斷抵癮來源,瞬間成為大批的「癮君子」,黑市生意因而蒸蒸日上。

其實在鴉片、大麻、古柯鹼之前,美國境內反酒運動的聲勢早已節節高升。酒精被認為與犯罪、損害健康及道德敗壞掛勾,在公衛與婦女團體的鼓吹下,1920 年全國性的《禁酒令》(Pro­hi­bi­tion)生效,除了「醫療用途」外,禁止製造、販售或公開飲用酒精濃度高於 0.5% 的飲料(為一般啤酒的十分之一),成為二十世紀一系列反藥物運動的高潮。而此舉顯然也擋不住民眾的癮頭:地下酒館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非法走私的暴利導致幫派猖獗,民眾也在家中屯酒或嘗試私釀,卻頻頻傳出飲後失明或癱瘓的意外悲劇──直至 1933 年,《禁酒令》在抗議聲中遭到廢止,這場大規模的政策實驗才終於落幕。

1932 年在紐約街頭,民眾拿著「我們要啤酒」(We Want Beer)的標語遊行抗議。圖片來源:www.free­re­pu­blic.com

「毒品」的概念業已被逐步鞏固,而藥物將危害社會生產力、荼毒身心健康、甚至導致犯罪的層層論述,似乎都還存有一個世紀以前美國《禁酒令》的餘影

儘管如此,《禁酒令》的管制邏輯,以及因嚴加驟禁而發端的社會問題,同樣的戲碼似乎仍在上演。大麻隨後也被納入國際公約的禁止之列;而 1960 年代在西方國家掀起的學生運動,大麻與 LSD 等迷幻藥物成為宣揚反戰、反社會規範、反資本主義的符碼,藥物濫用的人口激增,又促使 1971 年通過《精神藥物公約》,再度要求各國進行管制。10但當政府由消極默許轉變為積極查緝,毒品的生產、運輸、販賣開始由跨國幫派組織把持,並以販毒所獲得的利益資助非法事業,儼然創造了更巨大的社會問題;故 1988 年又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種種舉措皆是向毒品一而再、再而三的宣戰。

時至今日,「毒品」的概念業已被逐步鞏固,而藥物將危害社會生產力、荼毒身心健康、甚至導致犯罪的層層論述,似乎都還存有一個世紀以前美國《禁酒令》的餘影;這一方面固然是科學研究愈加進步的結果,包含了對過度使用藥物將造成成癮與傷害的認識,以及成功將藥物從傳統儀式當中抽離而出,變為精純卻抽象的藥丸、粉末、針劑,導致了濫用與誤用(但或許也造就了新的儀式);另一方面則是全球化的傳播與對於擾亂秩序的擔憂,政府刻意地進行宣傳與教育,社會亦自發地要求成員必須節制或禁慾。不過與此同時,我們似乎也漸漸淡忘了過去的「毒品」在人類文化中所扮演的多元角色。

斑斑可考,歷歷在目

此時我們可以簡短地考察,影響精神藥物是如何與人類文化生活發生有趣的關聯:「毒品」(至少在曾經)也不只是禍害與犯罪的代名詞,還有著更加豐富與錯綜複雜的面向。(手機版建議橫放瀏覽)


  1. Jerrold S. Meyer & Linda F. Quenzer (2005). Hallucinogens, PCP, and Ketamine. Psychopharmacology: Drugs, the Brain, and Behavior, Ch14, 348-349. 

  2. Adam Clark Estes (2013). Scientists Think Cavemen Painted While High on Hallucinogenic Drugs. Gizmodo, Retrieved Aug 31, 2016. 

  3. United States v. Roberts, 363 F.3d 118 (2d Cir. 2004);轉引自魏志勝(2013)。毒品授權與定義之橫解縱剖。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89-93。 

  4. Jerrold S. Meyer & Linda F. Quenzer (2005). Principles of Pharmacology. Psychopharmacology: Drugs, the Brain, and Behavior, Ch1, 22-23;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2013)。台灣常見之娛樂性藥物介紹與減害策略。《娛樂性用藥減害手冊》,頁 15-50 

  5. Mark F. Bear, Barry W. Connors & Michael A. Paradiso (2015). Chemical control of the Brain and Behavior. Neuroscience: Exploring the Brain, Ch15, 546-548. 

  6. 在歷史上仍有零星對於影響精神藥物的禁令,如在俄國沙皇米哈伊爾一世(1613-1645 在位)與鄂圖曼帝國穆拉德四世(1623-1640 在位)期間,吸食菸草或大麻者會遭處決,伊斯蘭國家也長期有禁酒的教義;或是屢有政府專賣的政策,但大多不是為了遏止濫用,而是著眼於增加稅收。參見 Marc-Antoine Crocq (2007).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aspects of mans relationship with addictive drugs. Dialogues Clin Neurosci, 9(4), 355–361. 

  7. 黃慧娟(2010)。施用毒品行為之處罰與管制探討──毒品戒治醫療化。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5-48 

  8. 王皇玉(2004)。論施用毒品行為之犯罪化。《臺大法學論叢》,33(6),頁 39-76。 

  9. 《海牙鴉片公約》為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先驅,除了對生鴉片(取自罌粟蒴果乳汁而尚未加工者)進行管制,亦逐步禁止熟鴉片、嗎啡、海洛因等藥品,從而初次「確立了麻醉品多邊管制體系的國際法機制」、「建立了現行國家麻醉品管制體系的雛形」;然此隨後即爆發第一次世界大戰,至戰後 1919 年的《凡爾賽條約》,締約國復將《海牙鴉片公約》納入,並強制各國簽署批准。國聯成立後,各國亦再簽署了多個管制鴉片類藥物的公約或協議。
    參見王皇玉(2004),同前揭註 7;張勇安(2006)。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利益的訴求──以美國批准聯合國「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中心 (1948-1967)。《歐美研究》,36(2),頁 315-357;以及 Jerrold S. Meyer & Linda F. Quenzer (2005). Drug Abuse, Dependence, and Addiction. Psychopharmacology: Drugs, the Brain, and Behavior, Ch8, 187-190. 

  10. 在二戰前國際毒品管制的「舊體系」苦於多個法律檔並存而龐雜,以及管制範疇過於狹隘,主要僅著眼鴉片類藥物,未能處理大麻、古柯(高根)等其他藥物的走私;因此在二戰後催生的「新體系」,於 1961 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與 1971 年《精神藥物公約》兩度大幅擴充了管制範疇。
    有些學者觀察,美國在此「新體系」中所扮演的主導角色,係企圖將國際毒品管制「美國化」的單邊主義,除了防堵跨國毒品交易侵入美國境內,亦為其國內管制體系的保守意識形態服務,獲得更強的力道與依據,有助於「解決」國內毒品問題;而世界各國,包含臺灣,也在此影響下大多接收了同樣一套管制體系,並於國內立法。
    參見張勇安(2006),同前揭註 9;以及王咻咻(2016)。從猝睡治療到迷姦性侵──一段藥物性暴力化的跨文化歷史。科學人文跨科際計畫人才培育計畫,瀏覽日期:2016 年 9 月 1 日。 

文:王允翬、邢懷安|資料呈現:胡中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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