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 Whitman 隨機殺害無辜民眾──但他應負起全責嗎?圖片來源:Wikimedia |
原出處:Can neurolaw change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1
原作者:Lynne Malcolm and Olivia Willis
1966 年 8 月 1 日,25 歲的機械系學生 Charles Whitman,爬上德克薩斯州大學奧斯汀分校著名的鐘樓,隨機向鐘樓底下開槍掃射,導致 14 人不幸身亡;而在當天稍早,這位曾擔任美國海軍陸戰隊的狙擊手,已經分別殺害了他的妻子與母親。就在這樁大規模隨機殺人案發生前的數週到數月間,Whitman 曾抱怨他的頭痛、「非理性想法」和「精神錯亂」的狀況。
射擊事件發生的數年前,他已經開始書寫日記,並且詳細的紀錄其精神狀態的轉變:在他體內似乎有某種東西正在變化,使他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極端憤怒。在 Whitman 的遺書裡,他要求為自己驗屍,確認大腦是否真的出現變化;經法醫解剖後,在他的大腦裡的確發現一個腫瘤,自視丘(thalamus)底下長出,擴及下視丘(hypothalamus)並壓迫到杏仁核。杏仁核牽涉到情緒調節,尤其對控制恐懼、焦慮等負面情緒相當重要。而這個壓迫到杏仁核的腫瘤,可能因此導致了 Whitman 社交上與情緒控制的問題,不過腫瘤與其犯案的關聯一直存在爭議。
在這場悲劇中,Whitman 該為他無法控制的情緒與行為負責嗎?
杏仁核(Amygdala)與情緒有關,掌管負面情緒。圖片來源:bipolarnews.org |
神經法律學的崛起
槍擊案過後半個世紀,近年來興起的神經法律學持續地提出相同的質疑。神經法律學介於法律與科學之間,運用大腦造影與神經科學的技術,詮釋人們在生物層面上判斷與抉擇的因素。大腦造影證據,現今主要在於爭取減輕刑事判決,乃是基於被告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的論述。美國在 2007 年至 2012 年有超過 1,500 件法律訴訟案的判決受到腦科學證據的影響──是五年前的兩倍──而在這些案件中有超過 40% 被判決死刑,顯示神經科學在法律上的運用,有很高的比例是判刑較重且重大的案件2;而在未來,神經法律則有運用在增進勒戒與監禁效果的可能性。
「已有一些人以及哲學家認為,直接在人的大腦尋找證據,將對於法律運作的方式構成挑戰」
為了因應澳洲與美國法庭上神經法律學與日俱增的重要性,澳洲的麥考瑞大學(Macquarie University)與雪梨大學(University of Sydney)合作,著手建立澳洲神經法律數據資料庫(Australian Neurolaw Database)。
「隨著訴訟案件的增加,我們認為釐清澳洲的整體背景頗為重要,以了解各種對腦神經科學影響法律程度的預測。」來自麥考瑞大學的教授 Jeanette Kennett 表示。澳洲神經法律數據資料庫集結了澳洲所有與神經科學證據相關的案件,並對公眾開放,用於探討這些「以腦為基礎的論述(brain-based arguments)」改變人們對於罪責與譴責的程度。
「已有一些人以及哲學家認為,直接在人的大腦尋找證據,將對於法律運作的方式構成挑戰:神經科學不僅能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證據,洞見心智裡的黑盒子,亦能顯現我們所有的行為,都來自超乎我們控制之外的大腦機制和先決條件,」Kennett 教授表示。若真如此,則神經科學「可能將全盤打翻我們現今對於責任、法律的基本概念」。
然而,儘管根據許多數據資料庫中的案件,以大腦為基礎的證據具有倫理上與法律上的意義,但顯然法官還是採取相當保守的態度──傳統的證據仍是法庭上的黃金標準。美國賓西法尼亞大學的法律與精神醫學教授 Stephen Morse 則指出,至少在此時此刻,神經科學的證據只能用來加強證實「我們已經知道的行為表現」。
美國最高法院法院在 2005 年至 2010 年間,曾根據美國憲法,裁決三件青少年犯罪之處罰是否應與成人不同的案例。這三件案例的根本問題是:一般情況下,青少年的刑事責任應該比成人來得輕嗎?
我們對於罪責的標準,是建立在意圖、理性、或是自我控制的能力之上,而這些都是行為上的探討議題。Morse 表示,在尋找科學證據以論證青少年的刑事責任應當比成人輕時,「神經造影確認了一直以來常識所告訴我們的觀念:青少年的大腦確實比人在二十歲以上的成人大腦不成熟。」
「青少年倡權團體試圖在最高法院中呈現這項頗具爭議性的證據,在其中一個案例中,最高法院並未採納,而在另外兩件裡,他們則是以非常廣義的方式採用。然而,神經科學所提供的證據,也僅是驗證與加強我們在行為上所知道的事情罷了。」
由神經科學到行為表現
Morse 指出,當行為上的證據和神經科學證據相互對立的時候,神經法學會變得更加錯綜複雜。腦部結構與功能的改變,並不一定與犯罪的行為有直接的關係;若無法證明其中的相關性,神經科學便難以在判決上發揮效用。
「由於法理大致上以『行為』為基礎,所以我們常常必須採用行為證據,因為行為與事件有更為直接的關聯。而神經科學對法律訴訟的影響有限,因為要將實體的科學轉化為法律的心理學,是相當困難的事。在神經科學可以順利將其發現轉譯為心理學之前,它對法律的價值即受到侷限。」
而在 Charles Whitman 的案例中,Morse 說無論他喪失理性的原因為何,最重要的問題仍然是:這個人在犯罪的當下,是否真的為理性缺陷所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他值得某種程度的免刑,或甚至完全赦免。」
「行為是法律的根本依歸,神經科學在目前充其量不過是作為其左右手罷了」
Morse 表示,數千年來社會都理解重大精神疾病患者並不能完全為他們的行為負責。「過去我們並沒有相關的科技,我們可能永遠無法知道原因為何,但我們仍然承認他們為扭曲的現實所苦。若有人的大腦是損壞的,卻有充分的理性表現,就法律上而言他們就是理性的;若有人有個完全正常的大腦,卻表現得像是具有理智上的缺陷,無疑是詐病,就法律意義而言他們便是不理性的。行為是法律的根本依歸,神經科學在目前充其量不過是作為其左右手罷了。」
神經法律學的未來展望
Morse 對於神經法律學是否能從根本上改變法律制度,抱持懷疑的態度:「我認為神經科學證據最終將遭遇瓶頸,有太多我們可以進步的空間,尤其人類行為實在極為複雜,有太多的變數參與其中。」然而他相信神經科學上的證據,可望在收集行為證據時成為較便宜且有效的替代方案。「我認為神經科學或許能稍稍改變既定的法律原則、執行與政策,但它不會讓法律有天翻地覆的巨大變革。」
相形之下,Jeanette Kennett 對於神經科學的未來則樂觀許多;她相信神經科學可以改變人們對於應報、罪責的想法。「我想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應報心態的社會,而神經科學可以使我們較為冷靜地看待犯罪,開始思考犯罪背後的原因,以及那些在犯罪者本身所不能控制的事。」
「神經科學或許能幫助我們思考:我們需要在他們的刑期過後繼續拘留他們嗎?他們對這個社會仍有危害嗎?」
她表示以腦為基礎的證據(brain-based evidence)可以幫助執法者監控個體的矯治和監禁的效果。「例如在監獄中的性侵犯,神經科學也許能讓我們看見其中的差別,可能有助於假釋的審核。此外,神經科學或許能幫助我們思考:我們需要在他們的刑期過後繼續拘留他們嗎?他們對這個社會仍有危害嗎?」
「也許在對於影響刑事犯罪的所有變因更有意識之後,我們可以開始思考:在修復罪犯之外,修復我們的社會環境亦是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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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 neurolaw change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ustralian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Apr 15,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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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roscience Has An Important (But Complicated) Place In The Courtroom. The Huffington Post. Mar 02, 2016. ↩